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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求助於尚耘-一審答辯勝訴緩刑二年

  • 當事人遭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求助於尚耘-一審答辯勝訴緩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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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遭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求助於尚耘-一審答辯勝訴緩刑二年】
     
    「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審訴字第1517號」當事人因故意交付他人金融帳戶予詐團成員使用,遭訴詐欺取財求助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本所律師主張被告雖將他人帳戶交付予暱稱安安等成員使用,然其在中並非核心成員,且其於偵審程序中皆坦承犯行,也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末被告並未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堪認其為一時失慮才犯本案,且經此偵審及刑之宣告程序已深有悔悟,無再犯之虞。獲法院裁判貳年,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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