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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訴幫助詐欺洗錢-一審答辯勝訴緩刑三年

  • 當事人遭訴幫助詐欺洗錢-一審答辯勝訴緩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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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遭訴幫助詐欺洗錢-一審答辯勝訴緩刑三年】
     
    「臺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原金簡字第3號」當事人因提供個人金融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遭訴幫助一般洗錢求助於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主張被告係因在IG上看到可以增加被動收入之廣告,加入群組後在暱稱嘉良之人,不斷噓寒問暖之下對其深信不疑,最後依對方要求將自己的帳戶交付予對方,其並不知情對方為詐團成員主觀上也並無幫助洗錢之犯意。考量被告於偵審程序皆坦承犯行也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分期給付中,經此偵查及審理程序已無再犯之虞。獲法院緩刑參年,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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