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控兒少性剝削-獲不起訴處分 商品圖像 商品資訊 【當事人遭控兒少性剝削-獲不起訴處分】 「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1097號」當事人因媒介未成年少女從事酒店陪酒及坐檯等工作,遭控違反兒少性剝削求助於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主張指出被告於聘僱前均有查驗身分證件以確保當事人已成年,並無媒介未成年少女從事酒店陪酒之犯行。且本案僅有被害人的片面指述,並缺乏通訊紀錄或其他積極證據支撐犯罪事實,本於無罪推定原則與證據裁判主義,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商品Q&A 提問者稱呼 E-mail 手機 電話 留言內容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