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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訴幫助一般洗錢-一審裁判緩刑五年

  • 當事人遭訴幫助一般洗錢-一審裁判緩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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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遭訴幫助一般洗錢-一審裁判緩刑五年】
    「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5241號」被告將個人金融帳戶與虛擬貨幣平台資料提供給詐欺集團使用,並從中獲取小額報酬,遭訴幫助一般洗錢求助於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主張被告係誤信暱稱阿賢之人稱其有在投資,和他合作可每天獲得薪資,一個月後每月額外給5萬元才將帳戶交付予對方。被告於審理中皆坦承犯行,且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並分期履行中。最終法院裁判緩刑五年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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