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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訴幫助一般洗錢-一審獲判緩刑兩年

  • 當事人遭訴幫助一般洗錢-一審獲判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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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遭訴幫助一般洗錢-一審獲判緩刑兩年】
    「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金訴字第2980號」本案當事人因交付銀行帳戶及門號予詐騙集團使用,遭訴幫助洗錢委任尚耘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係因誤信網路上辦理貸款需美化金流之詞,將多個銀行帳戶及SIM卡交付予他人,其交付時並不知情對方為詐騙集團,主觀上並無幫助洗錢之犯意。且被告前無任何犯罪紀錄,於審理中皆坦承犯行,也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並分期償付損害賠償中。法院認為被告經此偵審程序應知警惕,裁判緩刑兩年以勵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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