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訴妨害秩序-二審答辯獲判緩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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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訴妨害秩序-二審答辯獲判緩刑三年】「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原上訴字第405號」被告因於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並攜帶兇器實施強暴,且對被害人造成傷害及剝奪行動自由,遭訴妨害秩序不服臺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委任尚耘律師團隊提起上訴。律師主張被告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以履行賠償完畢,且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行非差,請求緩刑。高等法院審理後考量被告已與被害人達成金額賠償和解且具悔意,故宣告緩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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