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控幫助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商品圖像 商品資訊 【當事人遭控幫助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407號」被告因提供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遭控幫助詐欺取財委任尚耘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僅憑帳戶間有小額匯款往來,不足以證明被告具有主觀上的犯罪意圖或實際參與非法行為。由於缺乏積極證據支持被告有罪,難以告訴人單一指訴即以上開罪相繩,檢察官最終依法為不起訴處分。 商品Q&A 提問者稱呼 E-mail 手機 電話 留言內容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