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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訴侵占、偽造文書-一審獲判無罪!

  • 當事人遭訴侵占、偽造文書-一審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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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遭訴侵占、偽造文書-一審獲判無罪!】 
    「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87號」被告於拾獲他人信用卡後,與友人陳○○共同前往多家便利商店盜刷消費並負責把風,遭訴偽造文書、侵占,委任尚耘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在撿到卡片時,極可能誤以為是友人物品才交予對方,且無積極證據證明其具備犯意聯絡或參與犯罪分工。即便被告事後察覺友人行為異常並協助提袋,甚至分得少許香菸,仍不足以認定其為共同正犯。最終,法院基於證據不足及無罪推定原則,判決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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