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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訴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一審獲判緩刑兩年

  • 當事人遭訴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一審獲判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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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遭訴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一審獲判緩刑兩年】
    「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易字第16號」被告於香港唯拓高公司擔任經理時,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於111年至114年間與他人共同在臺北市內湖區設立辦公處所,非法在臺從事晶片銷售、協助採購及售後服務等業務,遭訴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委任尚耘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無前科紀錄且於偵審程序中皆坦承犯罪深具悔意,並已離開該公司,認其經此偵審程序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法院考量被告未有前科紀錄堪認素行良好,為一時失慮才犯本案,判緩刑貳年,以勵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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