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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訴業務侵占-二審獲判緩刑兩年

  • 當事人遭訴業務侵占-二審獲判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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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遭訴業務侵占-二審獲判緩刑兩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14號」被告因於任職再生緣公司期間偽造公司負責人印章並侵占客戶交付之款項,遭訴業務侵占委不服台中地方法院第一審之判決委任尚耘律師團隊提起上訴。律師主張被告於偵審程序中皆坦承犯行也已與受害公司達成和解並履行賠償完畢,且有兩名未成年子女與長輩需扶養。最終,法院考量被告無前科紀錄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經此程序已無再犯之虞,宣告緩刑兩年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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