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控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商品圖像 商品資訊 【當事人遭控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379號」被告將個人金融帳戶與提款卡交付給詐騙集團成員,遭控詐欺取財委任尚耘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是因尋求家庭代工兼職,誤信暱稱「曾佳雯」之人稱因怕其拿到材料後就失聯及需報稅,而將銀行帳戶提供予對方,並非出於詐欺取財之主觀犯意。基於證據不足及「罪疑唯輕」之法律原則,檢察機關認定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最終決定不予起訴。 商品Q&A 提問者稱呼 E-mail 手機 電話 留言內容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