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訴一般洗錢-二審獲判緩刑三年 商品圖像 商品資訊 【當事人遭訴一般洗錢-二審獲判緩刑三年】 「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19號」被告因提供個人銀行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並依指示提領、轉帳不法所得,遭訴一般洗錢不服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之第一審判決,委任尚耘律師團隊提起上訴。律師主張被告每周需洗腎三天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需扶養三名未成年子女及婆婆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分期履行賠償中。法院二審審理後,考量被告身心、家庭狀況且積極履行賠償義務,裁判給予緩刑3年。 商品Q&A 提問者稱呼 E-mail 手機 電話 留言內容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