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訴幫助洗錢-一審獲判緩刑兩年 商品圖像 商品資訊 【當事人遭訴幫助洗錢-一審獲判緩刑兩年】 「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簡字第16號」被告因提供個人銀行帳戶、密碼及外幣帳戶給予詐騙集團,協助其掩飾不法所得的去向,遭訴幫助洗錢罪委任尚耘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在審理期間坦承犯行且過去並無前科,且表示希望與被害人調解並賠償被害人之損失。法院考量被告未有前科紀錄且有賠償被害人之意願,深具悔意宣告被告緩刑兩年,以勵自新。 商品Q&A 提問者稱呼 E-mail 手機 電話 留言內容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