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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訴幫助洗錢-一審獲判緩刑兩年

  • 當事人遭訴幫助洗錢-一審獲判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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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遭訴幫助洗錢-一審獲判緩刑兩年】
    「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252號」被告因提供個人金融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導致被害人受騙匯款,遭訴幫助洗錢委任尚耘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於審理中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取得諒解,展現悔意。法院考量被告未有前科紀錄,為一時失慮才犯本案,經此程序已無再犯之虞,宣告緩刑貳年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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