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控幫助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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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控幫助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979號」被告因交付銀行及一卡通電支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遭控幫助詐欺取財委任尚耘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係因為申請紓困貸款而於網路填寫個人敏感資訊,且其名下實體存摺與提款卡並未遺失或轉交他人使用。且證據顯示該帳號是因被告個資外洩遭詐騙集團冒用進行虛擬帳號註冊,且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與犯罪集團有主動合意。最終,檢察官基於證據不足與無罪推定原則,對被告做出不起訴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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