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勝訴案例 > 當事人遭訴一般洗錢-一審獲判緩刑兩年

當事人遭訴一般洗錢-一審獲判緩刑兩年

  • 當事人遭訴一般洗錢-一審獲判緩刑兩年
商品圖像
  • 商品資訊

    【當事人遭訴一般洗錢-一審獲判緩刑兩年】
    「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4885號」被告因提供個人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並依指示將不法所得轉換為虛擬貨幣以掩飾資金流向,遭訴一般洗錢委任尚耘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因年紀尚輕防詐意識薄弱遭不明人士騙取銀行帳戶,且於審理中皆坦承罪行,並已與多位受害者達成和解並全額賠償損失。法院考量被告年紀尚輕且未有前科紀錄,為一時失慮才犯本案,宣告緩刑二年,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
  • 商品Q&A

    • 提問者稱呼
    • E-mail
    • 手機
    • 電話
    • 留言內容
    • 驗證碼
上一頁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