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訴一般洗錢-一審獲判緩刑兩年 商品圖像 商品資訊 【當事人遭訴一般洗錢-一審獲判緩刑兩年】 「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4885號」被告因提供個人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並依指示將不法所得轉換為虛擬貨幣以掩飾資金流向,遭訴一般洗錢委任尚耘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因年紀尚輕防詐意識薄弱遭不明人士騙取銀行帳戶,且於審理中皆坦承罪行,並已與多位受害者達成和解並全額賠償損失。法院考量被告年紀尚輕且未有前科紀錄,為一時失慮才犯本案,宣告緩刑二年,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 商品Q&A 提問者稱呼 E-mail 手機 電話 留言內容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