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訴幫助洗錢-一審獲判緩刑兩年 商品圖像 商品資訊 【當事人遭訴幫助洗錢-一審獲判緩刑兩年】 「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簡字第300號」被告因將個人銀行帳戶資料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遭訴幫助洗錢委任尚耘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犯後皆坦承罪行且過去無犯罪紀錄,為一時失慮才犯本案。法官考量被告年紀尚輕且未有前科紀錄,經此程序堪認已無再犯之虞,宣告緩刑兩年的機會以啟自新。 商品Q&A 提問者稱呼 E-mail 手機 電話 留言內容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