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控幫助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商品圖像 商品資訊 【當事人遭控幫助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901號」被告因將其銀行帳戶資訊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遭控幫助詐欺取財委任尚耘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是因誤信網路友人「MARK」宣稱公司運作需要帳戶,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交付個資,本身亦屬於詐騙被害者。由於缺乏證據證明被告具備幫助詐欺的主觀犯意,檢方最終依據「罪疑唯輕」原則,對被告做出不起訴處分。 商品Q&A 提問者稱呼 E-mail 手機 電話 留言內容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