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控幫助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商品圖像 商品資訊 【當事人遭控幫助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1585號」被告將其銀行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遭控幫助詐欺取財委任尚耘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係在網路上尋找工作而誤信暱稱「LISA大主管」缺會計人員之詞,以為該工作為合法,而交付帳戶,並無協助犯罪的主觀意圖,且其本身遭受金錢損失。由於缺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具有故意幫助犯罪之動機,檢察機關最終依法為不起訴處分。 商品Q&A 提問者稱呼 E-mail 手機 電話 留言內容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