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勝訴案例 > 當事人遭控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獲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遭控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獲不起訴處分

  • 當事人遭控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獲不起訴處分
商品圖像
  • 商品資訊

    【當事人遭控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獲不起訴處分】
    「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調偵字第1748號」被告因在辦公室內對告訴人有不當肢體接觸與要求擁抱等行為,遭控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委任尚耘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原告坦承被告僅是靠近而未實際觸碰身體,不符合法律構成要件;且缺乏目擊證人或其他具體事證,無法單憑片面指訴定罪。最終,檢察機關認定被告並無主觀上的性騷擾意圖與客觀上的違法行為,因此決定不予起訴。
  • 商品Q&A

    • 提問者稱呼
    • E-mail
    • 手機
    • 電話
    • 留言內容
    • 驗證碼
上一頁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