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控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獲不起訴處分 商品圖像 商品資訊 【當事人遭控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獲不起訴處分】 「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調偵字第1748號」被告因在辦公室內對告訴人有不當肢體接觸與要求擁抱等行為,遭控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委任尚耘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原告坦承被告僅是靠近而未實際觸碰身體,不符合法律構成要件;且缺乏目擊證人或其他具體事證,無法單憑片面指訴定罪。最終,檢察機關認定被告並無主觀上的性騷擾意圖與客觀上的違法行為,因此決定不予起訴。 商品Q&A 提問者稱呼 E-mail 手機 電話 留言內容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