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訴竊盜-一審獲判緩刑兩年 商品圖像 商品資訊 【當事人遭訴竊盜-一審獲判緩刑兩年】 「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易字第93號」被告在民國114年9月間,於台北市大安區先後兩次徒手竊取他人機車上的手機支架,遭訴竊盜委任尚耘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患有精神障礙,且事後已與受害者達成和解並完成賠償,對其行為深感悔悟。法院考量被告未有前科紀錄且已於被害人達成和解,經此程序已無再犯之虞,給予被告緩刑兩年的機會,以期其能深切反省並改過自新。 商品Q&A 提問者稱呼 E-mail 手機 電話 留言內容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