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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訴過失致重傷∣二審獲判緩刑三年

  • 當事人遭訴過失致重傷∣二審獲判緩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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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遭訴過失致重傷∣二審獲判緩刑三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交上易字第116號」被告因在高雄市鳳山區駕駛自小客車時闖紅燈與被害人發生碰撞,致使其受到嚴重的腦部及脊椎創傷,導致其四肢癱瘓,遭訴過失重傷害不服高雄地方法院第一審之判決,委任尚耘律師團隊提起上訴。律師主張被告未有前科紀錄也已與被害方達成調解並支付部分賠償。法院考量被告年紀尚輕未有前科紀錄,也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宣告緩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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