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控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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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控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桃園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9116號」被告依照暱稱「林家朋」之人指示,前往便利商店領取並轉寄含有金融金融卡的包裹,遭控詐欺取財委任尚耘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是應徵臉書上的代收轉寄工作,對包裹內容物及詐騙集團的計畫並不知情。被告在領取包裹時,被害人尚未匯入款項,且無證據顯示被告曾私自拆閱包裹,難以認定其具備主觀上的犯罪故意。由於缺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明知故犯,且其行為僅止於預備階段而法律不處罰預備犯,因此檢察官最終為不起訴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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