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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控一般洗錢∣獲緩起訴處分

  • 當事人遭控一般洗錢∣獲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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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遭控一般洗錢∣獲緩起訴處分】
    「新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12344號」被告因提供金融帳戶給詐欺集團使用,遭控一般洗錢委任尚耘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未有前科紀錄且事後坦承犯行,也已與所有受害者達成和解並完成損害賠償。因此,檢察署決定給予被告為期兩年的緩起訴處分,期間被告必須向公庫支付一萬元並接受六小時的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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