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控一般洗錢∣獲緩起訴處分 商品圖像 商品資訊 【當事人遭控一般洗錢∣獲緩起訴處分】 「新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12344號」被告因提供金融帳戶給詐欺集團使用,遭控一般洗錢委任尚耘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未有前科紀錄且事後坦承犯行,也已與所有受害者達成和解並完成損害賠償。因此,檢察署決定給予被告為期兩年的緩起訴處分,期間被告必須向公庫支付一萬元並接受六小時的法治教育。 商品Q&A 提問者稱呼 E-mail 手機 電話 留言內容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