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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洗錢案二審改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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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欺洗錢案二審改判緩刑】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訴字第1173號。當事人因提供金融帳戶遭認涉犯幫助詐欺及洗錢案件,一審遭判刑後委託本所提起上訴。律師於二審主張當事人坦承犯行、未獲取報酬、積極與多名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履行賠償。法院審酌犯後態度良好及再犯風險低,撤銷部分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5萬元,並宣告緩刑5年。律師提醒,積極和解與賠償往往是爭取緩刑的重要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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