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利、誹謗案獲不起訴處分】 商品圖像 商品資訊 【重利、誹謗案獲不起訴處分】 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18113號。當事人遭控重利及誹謗等罪嫌,委託本所協助後,律師團隊整理借貸往來資料、對話紀錄及相關證據,證明雙方屬一般民間借貸關係,且無足夠證據證明有散布不實言論之行為。檢察官認定犯罪嫌疑不足,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本所提醒,刑事案件重在證據審查,完整蒐證往往是爭取不起訴的關鍵。 商品Q&A 提問者稱呼 E-mail 手機 電話 留言內容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