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遺失物案獲不起訴處分】 商品圖像 商品資訊 【侵占遺失物案獲不起訴處分】 案號:110年度偵字第5045號。當事人遭指控拾獲他人悠遊卡後據為己有並持卡消費,涉嫌侵占遺失物及詐欺取財。委託本所協助後,提出當事人誤認為自己遺失卡片之說明,並就卡片樣式、取得經過及後續和解情形進行完整辯護。檢察官認定難以證明當事人具有侵占故意,且雙方已達成和解,最終作成不起訴處分。律師提醒,刑事犯罪仍須以主觀犯意及客觀證據充分證明為前提。 商品Q&A 提問者稱呼 E-mail 手機 電話 留言內容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