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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罪不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442號

  • 恐嚇罪不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4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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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恐嚇罪不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442號
     
    當事人因於通訊軟體中提及某投資案可能涉及不法,並表示若相關款項未妥善處理,國外曾有黑道介入類似事件,遭對方認為內容具有恐嚇意味而提出刑事告訴。承辦律師主張,相關訊息僅係基於已知資訊提醒對方注意投資風險,並非以加害生命、身體或財產相脅迫,客觀上欠缺恐嚇罪構成要件,且當時相關投資案件亦已有司法機關偵辦,並非憑空捏造。檢察官審酌全案證據後,認定被告主觀上並無恐嚇犯意,雙方亦已達成和解,最終以犯罪嫌疑不足作成不起訴處分。本案顯示,言論是否構成恐嚇,仍須綜合發言脈絡、內容及主觀目的加以判斷,並非使對方感到不舒服即當然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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