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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帳戶予社交軟體結識之曖昧對象,遭控洗錢。

  • 交付帳戶予社交軟體結識之曖昧對象,遭控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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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遭指控基於幫助他人詐取財物之不確定故意,將自己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故來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尋求協助,本所律師主張當事人係於社交軟體上認識一香港女,兩人有曖昧關係,該女子表示其妹妹在台需要資金,詢問當事人能否借帳戶匯款給妹妹,當事人係基於兩人曖昧關係才將帳號借予該女使用,並無幫助他人詐取財物、洗錢之故意,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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