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指控恐嚇危安-獲不起訴處分 商品圖像 商品資訊 【當事人遭指控恐嚇危安-獲不起訴處分】 「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3188號」本案當事人因告訴人移動其機車,致使其機車三角臺受損不堪使用,對告訴人說「再看到一次就告死你、玩死你」等語,遭訴恐嚇危安。律師主張現場缺乏客觀證據或目擊證人,無法證明被告確實有以上開言語恐嚇告訴人。因查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恐嚇之犯行,檢方認定犯罪嫌疑不足,依法予以不起訴處分。 商品Q&A 提問者稱呼 E-mail 手機 電話 留言內容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