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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指訴侵占遺失物-一審獲判緩刑兩年

  • 當事人遭指訴侵占遺失物-一審獲判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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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遭指訴侵占遺失物-一審獲判緩刑兩年】
    「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5463號」被告在高雄市新興區拾獲告訴人掉落內含現金與多張身分證件及銀行卡片的錢包,未交還據為己有,遭訴侵占遺失物。律師主張被告於偵審程序中皆坦承犯行且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法院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已無再犯之虞,裁判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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