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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訴幫助洗錢-一審獲判緩刑三年

  • 當事人遭訴幫助洗錢-一審獲判緩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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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遭訴幫助洗錢-一審獲判緩刑三年】
    「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234號」被告因將個人銀行帳戶資訊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遭訴幫助洗錢委任尚耘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因年紀尚輕防詐意識薄弱,遭暱稱「泰豐貿易集團」之人以可帶其一起投資賺錢,騙取銀行帳戶及密碼,主觀上並無幫助洗錢之犯意。法院考量被告年紀尚輕未有前科紀錄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且深具悔意,宣告緩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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