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恐嚇案件獲不起訴處分】 商品圖像 商品資訊 【家庭暴力恐嚇案件獲不起訴處分】 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300號。當事人因家庭衝突遭控涉犯恐嚇罪,委託本所協助辯護。本所律師詳細分析雙方對話紀錄及卷內證據,主張相關言論未具體指向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惡害通知,與刑法恐嚇罪構成要件不符。檢察官審酌全部事證後,認定欠缺積極證據證明犯罪成立,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律師提醒,情緒性言語與刑法上恐嚇犯行,仍須嚴格區分其法律要件。 商品Q&A 提問者稱呼 E-mail 手機 電話 留言內容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