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半外遇怎麼辦,談談通姦罪與侵害配偶權

另外一半外遇怎麼辦?
 
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若有另外一方外遇出軌,總是讓另一方心碎,除了跟配偶離婚外,在法律上,有沒有甚麼可以對於小三,可以主張的呢?這篇文章要跟大家談談,若是另外一半出軌在民事跟刑事上有甚麼可以主張,而基於刑事舉證困難,通常實務上都是以民事為主,
 
 
 
一、刑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
 
(一)條文
    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二)相關實務見解
   「就算妳最後還是選擇放棄,我還是要感謝你讓我有過這段刻骨銘心的真愛」等語,從2人間之對話並未顯示有性交之用語或有任何2人性交之影片,雖被告稱訴外人楊○○為「寶貝老婆」,然因現今社會風氣開放,亦不能排除只是挑逗、調情、開玩笑之可能。是依自訴人所舉之上開證據,充其量僅得證明被告與訴外人楊○○間之關係親密,而超越一般同事、朋友來往之程度,有若干曖昧關係存在,而被告自承之雙方在街頭擁抱、進入汽車旅館之事,雖逾越一般已婚男女分際之行為,屬已婚配偶及一般社會大眾感情所無法忍受,甚值非議之事,然刑法上妨害家庭罪之成立,必須有通、相姦之性交行為發生始足當之,業如前述,故自不得僅以被告與訴外人楊○○間有上開不適當之男女關係存在,即率予推論其等必有姦淫行為之發生,否則即與犯罪事實須憑嚴格證據證明之法理有違。
 
(三)評論
    實務上認為通姦罪,必須要有性器接合,若僅是雙方調情,或是偕同進入汽車旅館,但皆無法通過嚴格證據證明法則,認定有違反刑法第239條通姦罪。
 
二、民事-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
 
(一)條文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二)相關實務見解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為其成立要件,若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即無賠償之可言(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1523號、49年台上字第2323號判例意旨參照)。通姦之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
 
    2、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其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為成立要件;倘行為人否認有故意或過失,即應由請求人就此利己之事實舉證證明;若請求人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行為人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請求人之請求(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50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評論
    侵害配偶權,原告必須舉證被告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就是知悉對方已經有配偶),客觀上有侵害配偶權之行為(如牽手、擁抱、或是再旅館共處一室(單人房))等等,此種案子通常被告會抗辯並不知悉對方為有配偶之人,究竟主觀上有無故意,為此種案件攻防重點,可以參考陳綺貞與已婚人士,在街頭擁吻,陳綺貞隨即主張其並不知悉對方已婚,該聲明就是抗辯主觀上並無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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