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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控入室偷走7,700元物品!證據不足成功爭取不起訴】

【遭控入室偷走7,700元物品!證據不足成功爭取不起訴】

案件經過:當事人遭指控進入住處後,趁屋內無人注意時擅自拿走價值7,700元物品,因而被控竊盜,但現場並無直接證據證明其取走財物。解決過程:律師從現場情形、物品流向及證據不足提出辯護。官司結果:檢方認犯罪嫌疑不足,作成不起訴。律師觀點:曾進入住處不等於竊盜,仍須有積極證據證明竊取行為及不法所有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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