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貨幣?假錢?詐欺取財?判刑?坐牢?
本文由 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 ,摘自 康皓智律師、康律師法務丁遵富 共同編輯。
Q:偽造貨幣?假錢?詐欺取財?判刑?坐牢?
A: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60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刑法第 195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196 條
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法院判決內容
事 實
一、孔春美於民國110 年2 月23日前之2 月間某時,在屏東縣東 港鎮某處超商內,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基於偽造幣券之犯意, 持新臺幣(下同)仟元紙幣向不知情之店員佯稱製作吊飾使 用,由該店員代為操作店內設置之彩色影印機,以彩色數位 輸出方式仿印仟元鈔券正背面圖紋,影印仟元紙幣彩色影本 12張,繼在其當時暫居之屏東縣○○鎮○○路上某民宿內, 將如附表二編號1 至9 所示仟元紙幣彩色影本裁剪至與現行 流通之仟元紙幣規格一致,復以塗填銀色亮光物質方式仿鈔 券正面右側之條狀光影變化箔膜方式,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 至9 所示仟元紙幣,復先後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8 所示之時 間、地點,持前揭偽造之仟元紙幣分別向如各該編號所示店 員,以如各該編號所示方式行使,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5 、7 所示店員誤以孔春美所持如各該編號所示偽造之仟 元紙幣為真鈔,而交付如各該編號所示物品及找回如各該編 號所示款項,因而受有損害;其中如附表一編號4 、6 、8 所示店員則當場發覺孔春美所持者為偽造之仟元紙幣,其各 該次之行使始未得逞。
二、嗣如附表一編號1 至8 所示店員分別於發覺收得前揭偽造之 仟元紙幣後報警處理,且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5 至7 所示 店員皆提供各自收得由孔春美交付之如附表二編號1 至6 所 示偽造之仟元紙幣予警方扣押(偽造之仟元紙幣編號詳如各 該編號所示)。又經警方於110 年3 月11日8 時10分許,持 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孔春美位在屏東縣○○鎮○○路○○○ 號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編號7 至9 所示偽造之 仟元紙幣(起訴書所載前揭偽造仟元紙幣扣押經過,均有錯 誤,應予更正;另如附表編號10至12所示之物,非偽造之仟 元紙幣,詳後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三、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中華民國貨幣,由本行發行之,中央銀行法第13條第1 項 已有明定。中央銀行為依中央銀行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發行 中華民國貨幣,特訂定本辦法;中華民國貨幣為新臺幣,中 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第1 條、第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因此由中央銀行發行之面額仟元新臺幣,應屬妨害國幣懲治 條例第3 條第1 項所定之「幣券」,且係刑法第195 條第1 項、第196 條第1 項分別所規定之「通用紙幣」。倘行為人 先偽造或變造通用之貨幣,進而加以行使,因妨害國幣懲治 條例第3 條之偽造或變造幣券罪較刑法第196 條第1 項之行 使罪為重,依重法吸收輕法原則,應論以偽造或變造幣券罪 (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04 號刑事判決參照)。
行使 偽造紙幣本含有詐欺性質,爰不再以詐欺罪論擬(最高法院 92年度台上字第202 號刑事判決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 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 條第1 項之偽造幣券罪。又被告偽 造之仟元紙幣9 張,總金額僅9,000 元,應認尚未達擾亂金 融,情節重大情形,尚難論以同條第2 項之罪。
再被告偽造 幣券後復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8 所示時間、地點持以行使, 該等行使行為乃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幣券行為之當然結 果,且偽造之罪刑較重,是其行使偽造幣券既遂、未遂之行 為,應為偽造幣券行為所吸收僅論以偽造罪即為已足,而無 須另論以行使罪。
又被告行使偽造之紙幣詐購物品或換取同 額之其他面額紙幣,本質上即含有詐欺之成分,自為行使偽 造通用紙幣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詐欺取財罪。
據上論斷,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判決
臺灣地方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6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主 文: 孔春美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之偽造幣券罪,處有期 徒刑伍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9 所示偽造之仟元紙幣, 均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3 、5 、7 所示犯罪所得,均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法院判決連結: https://bit.ly/3UbQ6uK